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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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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核心在於辨別單純「聲請調查/查詢財產」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是否已屬明確。需優先引述《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規定,並點出實務上為避免案件因機構總部多設於臺北而導致管轄權過度集中,於標的物所在地(如開戶分行)查明前均視為「不明」,從而推導出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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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聲請向總機構所在地查詢債務人財產,尚未確認具體標的物時,執行法院管轄權之認定標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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